《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 《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9月21日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韓正 二ОО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2009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維護城市環境整潔,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設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和維護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并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適用范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和房屋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建筑市場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工程招標和發包要求)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房屋拆除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承發包合同中明確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單位有關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第六條(文明施工措施費)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并在招標文件或者工程承發包合同中,單獨開列文明施工費用的項目清單。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手續時,同時提供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項目清單,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文明施工措施費。施工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 市建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文明施工措施費的具體定額。 第七條(現場調查要求)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確定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和相關管線單位,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現場調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以書面形式提交給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 第八條(設計和施工文件要求) 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并優先選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筑材料。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并予以實施。 第九條(監理要求) 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并對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理。 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行為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予以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監理單位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施工現場進行查處。 第十條(施工銘牌)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施工銘牌。 施工銘牌應當標明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項目名稱、工地四至范圍和面積;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名稱及工程項目負責人姓名; (三)開工、竣工日期和監督電話; (四)夜間施工時間和許可、備案情況; (五)文明施工具體措施;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內容。 第十一條(圍檔設置) 除管線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四周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檔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規定強度的硬質材料,基礎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潔。 (二)內環線以內地區和內環線以外的居住密集區以及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的施工現場,圍檔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地區施工現場的圍檔高度不低于2米。 (三)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的圍檔大門符合有關規定。 (四)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設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檔。 管線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使用路攔式圍檔。 第十二條(圍網和腳手架設置) 除管線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業外,施工現場腳手架外側應當設置整齊、清潔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網。 城市主要道路和景觀區域兩側的施工現場,其腳手架外側的安全網鼓勵采用不透塵、色彩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材料。 腳手架桿件應當涂裝規定顏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顯銹跡。 第十三條(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要求)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除應當遵守有關防治噪聲和揚塵污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易產生噪聲的作業設備,設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并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房、臨棚內操作; (二)夜間施工不得進行捶打、敲擊和鋸割等作業; (三)在施工現場不得進行敞開式攪拌預拌砂漿作業。 第十四條(渣土處置和房屋拆除要求) 施工單位進行渣土處置或者房屋拆除作業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以上時,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作業。 (二)拆除房屋或者進行房屋爆破時,對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進行灑水或者噴淋;人工拆除房屋時,實行灑水或者噴淋措施可能導致房屋結構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員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四)對建筑垃圾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在施工現場處置工程渣土時進行灑水或者噴淋。 第十五條(道路管線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線工程施工,需要開挖瀝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覆罩法作業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開挖管線溝槽、溝坑,當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為通行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路上覆蓋鋼板,并將鋼板嵌入路面,使其與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條(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條(排水設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淀池和排水溝(管)網,確保排水暢通。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地泥漿進行三級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將工地泥漿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河道。 第十八條(渣土堆放)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應當低于圍檔高度,并且不得影響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的安全。 第十九條(夜間施工備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線工程施工以及搶修、搶險工程外,建設工程或者房屋拆除需要在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辦理夜間施工許可手續。 除搶險、搶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線工程需要在夜間22時至次日凌晨6時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設工程項目的外立面緊鄰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該道路上方搭建堅固的安全天棚,并設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導標志。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對道路實施全部封閉、部分封閉或者減少車行道,影響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通道;臨時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場地的,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圍檔予以封閉。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 施工現場設置生活區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活區和作業區分隔設置; (二)設置飲用水設施; (三)設置盥洗池和淋浴間; (四)設置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并由專人負責沖洗和消毒; (五)設置密閉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應當放置于垃圾容器內并做到日產日清。 在生活區設置食堂的,應當依法辦理餐飲服務許可手續,并遵守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在生活區設置宿舍的,應當安裝可開啟式窗戶,每間宿舍人均居住面積不得低于3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竣工后工地的清理) 建設工程竣工備案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拆除施工現場圍檔和其他施工臨時設施,平整施工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三條(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二十四條(日常巡查)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的日常巡查,發現施工活動有違反本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五條(對建設單位的查處)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的,由市建筑市場管理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對施工單位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筑市場管理機構或者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施工銘牌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安全網的,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五)項或者第十六條規定,腳手架桿件、攪拌預拌砂漿、渣土處置或者光照遮蔽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或者第二十條規定,未采用覆罩法施工、路面未按照要求覆蓋鋼板或者未采取通行安全措施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規定,未分隔設置生活區和作業區、未設置飲用水設施、盥洗池和淋浴間或者宿舍設置不符合要求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對其他違法行為的處罰) 違反本規定其他相關條款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