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設備監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改版 滬質技監規〔2015〕380號 |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對《上海市設備監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改的通知 http://www.shzj.gov.cn/art/2015/8/25/art_27061_2482.html
附件 上海市設備監理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設備監理活動的監督和管理,促進設備監理活動規范有序,根據《上海市設備監理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的設備監理活動及對其的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設備監理,是指由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備監理單位接受委托,對各類工程設備和其他工業成套設備(不含建設工程中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安裝的電氣、采暖、通風空調、給排水等設備)的設計、采購、制造、安裝調試和試運行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本市設備監理事業發展秉持“市場引導、行業自律、政府監督、社會參與”的原則,堅持扶持與規范相結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本市設備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行業活動,組織、協調和指導對全市設備監理活動和設備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 區、縣質量監管部門按照設備監理項目所在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設備監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上海市工程設備監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設備監理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設備監理業務培訓、人員登記、信息交流、政策建議、權益保障以及行業信息發布等方面發揮作用。 市質量技監局應當對市設備監理協會的活動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單位及人員資格
第七條 在本市開展設備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取得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并在資格核準范圍內從事設備監理業務活動。 第八條 外省市設備監理單位在本市開展設備監理業務的,應當向市設備監理協會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市設備監理協會應當將備案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市質量技監局,并在協會網站上及時公布。 第九條 設備監理單位應符合《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第157號令)對設備監理師的有關規定,且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辦理設備監理師登記手續。 協助設備監理師執行監理業務的設備監理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經市設備監理行業協會培訓考核合格。市設備監理協會應當完善設備監理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加強對設備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 本市對設備監理從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設備監理從業人員應當通過繼續教育確保其具備相應的從業能力。
第三章 活動的實施
第十條 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下列新建、擴建、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應當實施制造和安裝調試階段的設備監理: (一)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 (二)全部由國家資產投資或者由國有資產投資控股的工程項目; (三)市重大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 (四)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垃圾處理、污水和廢水處理及其系統、軌道交通、港口、水運、民用航空、石油化工、電力、郵電通信及廣電、能源等; (五)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燃氣、供熱、供氣、供水、排水等; (六)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重要工業項目:化工、醫藥、冶金、汽車、船舶工業、飛機制造、機械設備制造、輕紡、電子信息、海洋工程、倉儲物流、信息系統等。 (七)其他涉及國內生產安全及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實施設備監理的項目。 由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援助項目的設備監理,從其合同約定。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在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或者工程項目報建手續后,應當根據相關部門提供的告知內容,向市設備監理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設備監理發包手續。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設備監理項目,項目法人應當至市設備監理招投標管理機構,通過招標方式進行發包。 依法應當實施設備監理但不需要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設備監理資格的機構實施設備監理,并至市設備監理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直接發包手續。 第十二條 項目法人通過招標方式進行發包的,應當向市設備監理招投標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審批、核準、備案); (二)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 (三)具備設備監理招標所需的圖紙和技術資料或設備清單; (四)委托招標代理單位進行相應招標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條 項目法人辦理直接發包手續的,應當向市設備監理招投標管理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工程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審批、核準、備案); (二)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 (三)具備設備監理招標所需的圖紙和技術資料或設備清單; (四)設備監理委托合同; (五)非招標發包登記表; (六)擬擔任項目負責人的設備監理師資格證書復印件等。 第十四條 依法實行招標的設備監理項目,項目法人必須嚴格遵守《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設備監理招標投標活動。 招投標相關信息應當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需要同時委托建設工程監理和設備監理的,可以采用聯合招標的方式進行。聯合招標時,投標人可以以獨立或者聯合體的方式參與投標。投標人應當同時具有建設工程監理資質和設備監理單位資格,以滿足工程項目對監理單位資質資格的要求。 第十六條 簽訂設備監理合同后,委托人應當書面通知設備設計、制造、安裝調試等被監理單位,說明有關設備監理活動的范圍和內容、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主要人員等情況。 被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與委托人的合同約定及書面通知,接受監理。 第十七條 設備監理計劃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根據設備監理合同約定、有關標準(規范)以及項目法人提供的與項目有關的資料進行編制,經設備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和項目法人書面認可后,方可實施。設備監理計劃如需變更,應當提交項目法人認可。 監理項目負責人如需同時擔任其他項目的設備監理工作或者進行變更的,應當征得項目法人的書面同意。監理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的,監理單位應當將變更情況及時告知市設備監理招投標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 設備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范圍,核查被監理單位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書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并做好相關記錄。 設備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范圍,督促被監理單位對設備制造、安裝調試和試運行等活動進行現場安全檢查,開展有關的日常巡查,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 實施設備監理過程中,項目監理機構發現存在質量和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視具體情況分別采取以下措施及時處置: (一)立即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二)對隱患突出或者情況嚴重的,立即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暫時停工整改,并書面報告項目法人; (三)對被監理單位延誤、拒絕整改或者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立即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停工整改,并書面報告項目法人; (四)對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拒絕執行整改或者執行不力,可能引發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書面報告項目所在地的區、縣質量監管部門。 第二十條 項目法人接到項目監理機構書面報告后,應當及時核實情況,確認屬實的,應立即要求被監理單位進行整改。 第二十一條 區、縣質量監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于2日內現場核實情況。確認屬于本部門職責管轄事項的,應當依法處理。確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管轄事項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處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質量技監局和區、縣質量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質量監管部門”)遵循“依法行政、科學高效、程序規范”的原則開展設備監理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涉及軌道交通等跨區域的設備監理項目,相關區、縣質量監管部門可以組成聯合檢查組開展聯合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設備監理相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各級質量監管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及時、完整地提供材料。 市設備監理協會應當為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五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法人按有關規定實施設備監理的情況; (二)設備監理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資格情況; (三)項目法人、設備監理單位、被監理單位等的活動合規情況。 第二十六條 監督檢查應當有2名以上持有效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參加。開展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被查設備監理項目現場或相關設備監理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設備監理單位、被監理單位、項目法人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 (三)查閱、復制與設備監理活動有關的資料和記錄,提取相關證據; (四)發現有違反有關規定的,責令改正或立案查處;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開展監督檢查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監督檢查獲取的企業涉密信息用于監管工作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八條 監督檢查結束后,檢查人員應當填寫《上海市設備監理活動監督檢查表》(見附錄一),經被查單位負責人和檢查人員簽字確認后歸檔。 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行為的,區、縣質量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區、縣質量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總結工作經驗,于每年12月1日前上報市質量技監局年度設備監理活動監督檢查工作報告和《上海市設備監理活動監督檢查匯總表》(見附錄二)。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設備監理違法行為。各級質量監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有關信息進行保密。 各級質量監管部門接到舉報事項,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進行核實、處理和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告知舉報人。 第三十一條 各級質量監管部門通過舉報事項核實或監督檢查發現項目法人、設備監理單位、被監理單位、相關從業人員等存在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質量技監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對本市設備監理活動的管理: (一)加強質量信用體系建設,聯合市設備監理行業協會,共同推進本市設備監理單位及從業人員的質量信用檔案建設,努力構建科學的符合行業發展需要的設備監理質量信用評價體系; (二)依據上海市地方標準《設備監理機構能力評價準則》,組織開展本市設備監理單位能力評價; (三)加強法律法規規定和專業知識培訓,指導、協調、監督市設備監理行業協會和區、縣質量監管部門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區、縣質量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設備監理監督檢查檔案管理制度,將本轄區在建設備監理項目的基本信息、監督檢查、執法查處等情況登記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市質量技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錄一 上海市設備監理活動監督檢查表 項目名稱: 項目地點: 建設單位: 監理單位:
檢查人(簽字): 檢查日期: 被檢查人(簽字、時間): 附錄二 上海市設備監理活動監督檢查匯總表 ( )質技監 總字[ ]第 號 上報單位(加蓋公章): 上報時間: 年 月 日
注:1、“檢查結論”分為以下幾類情況:合格;不合格。 2、“備注欄”應注明處理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