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平行檢測的若干規定》[滬建交(2013)233號] |
關于發布《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平行檢測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滬建交(2013)233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上海市建設工程檢測管理辦法》,進一步發揮建設工程施工監理的作用,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現將監理單位開展平行檢測工作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項目監理機構應當按照法規、規章、技術標準要求及其他相關規定編制監理平行檢測計劃,明確實施平行檢測的具體檢測范圍、檢測項目和檢測數量。 平行檢測應當結合工程實際情況,針對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項目實施。范圍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防水與裝飾裝修、建筑節能、設備安裝等相關建筑材料和現場實體的檢測。 二、監理平行檢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國家未作規定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保障性住宅工程監理平行檢測數量不低于規范要求檢測數量的30%; 2、除保障性住宅以外的房屋和基礎設施工程中監理平行檢測數量不低于規范要求檢測數量的20%。 三、監理平行檢測不得少于三個階段: 1、在見證取樣階段,監理單位應當按照一定比例抽取建材樣品實施監理平行檢測; 2、在建筑材料使用過程中,監理單位對后續進場的材料產品,發現外觀質量差劣、對材料質量有疑義時,應當抽取一定比例的樣品實施隨機或定向的平行檢測; 3、在混凝土澆筑完成達到28d齡期,并達到同條件養護試件的等效養護齡期后,監理單位應當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的混凝土實體強度實施非破損檢測,檢測的構件數量不低于同條件養護試塊組數的30%,并不少于3個構件。非破損檢測結果作為分部工程驗收重要依據。 四、監理平行檢測試樣的抽取、制作,以及工程實體檢測部位的選取,應嚴格執行相關技術標準。試樣抽取、制作時,應有監理單位對檢測試樣張貼或嵌入唯一性識別標識。 監理平行檢測的取樣和制樣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試樣試件信息應經施工單位確認。 五、開展平行檢測的檢測機構的能力等級不得低于原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的能力等級,且未對該工程實施過檢測。 承擔監理平行檢測的檢測機構不得與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六、監理平行檢測合同應當按規定備案,并通過檢測信息系統出具檢測報告。監理單位平行檢測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 七、監理平行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的,該批材料或工程按照不合格處置。對監理平行檢測結論有異議的,異議方可以向市或者區(縣)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監督檢測。 八、監理平行檢測報告由監理單位作為監理工作資料歸檔。 九、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應組織市檢測行業協會對全市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履職能力、誠信程度和服務質量等情況實施年度質量誠信考核,公布考核結果。 十、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監理平行檢測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本規定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