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建安質監〔2016〕21號:關于落實【關于印發《上海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建管〔2015〕569號】 |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上海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建管〔2015〕569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規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方案論證工作,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的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規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方案論證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方案論證(以下簡稱方案論證),及論證機構、專家的監督管理。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范圍是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附件二規定的內容。 第三條(管理機構)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管理委)是本市方案論證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市安質監總站)負責方案論證監督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設管理委科技委)辦公室負責建立和管理方案論證專家庫,組織開展論證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論證方式)根據工程規模、特點和風險程度,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施工企業)可采取自行組織或委托論證機構開展論證活動。 前款所稱論證機構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接受委托開展專項方案論證的單位。 以下類型的建設工程,施工企業應在市建設管理委科技委辦公室指導下開展論證活動: (一)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市重大工程項目中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等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三)風險特別大或對周邊環境影響特別重大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二章 相關單位職責 第五條(施工企業職責)施工企業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提供具備論證條件的專項方案:方案編制內容和審批程序應符合規定要求;方案應符合現場施工實際情況; (二)應負責專家論證的組織工作;應于專家論證會議前不 少于2天,提交具備論證條件的專項方案,供專家審閱; (三)應提供論證專家現場踏勘的條件; (四)應根據論證報告中的意見和建議調整、完善施工方案; (五)應及時登錄相關管理系統錄入方案論證相關信息。專項方案通過論證、審批程序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監理單位職責)監理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施工企業提供符合論證條件的專項方案; (二)督促施工企業根據論證報告的意見和建議修改完善專項方案; (三)監督施工企業根據論證、審批通過的專項方案開展施工。 施工企業未履行方案論證相關職責的,監理單位應按規定處理和報告。 第七條(建設單位職責)建設單位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履行方案論證的相關職責; (二)應提供建設工程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管線、設施等供方案編制論證參考的資料; (三)應按規定依據專家論證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要求施工企業改變經論證通過的方案。 第八條(相關單位職責)勘察、設計、檢測、監測等相關單位可以對方案提出合理建議,配合施工企業完成專項方案的編制、論證和實施。
第三章論證專家管理 第九條(論證專家庫的建立)本市論證專家庫實行分職業、分專業類別設立。 根據學歷、實踐經驗以及學科貢獻等背景,論證專家實行分級管理。 第十條(論證專家條件)論證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年齡宜為7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建設工程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及管理規定,具有高級及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5年以上,具有豐富的設計、施工和安全管理實踐經驗。 論證組組長應具備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同時具備與本論證方案一致的專業特長。 第十一條(論證專家認定)論證專家應按下列程序認定: 本人自愿,經專家庫管理部門審核通過,公示后,由市建設管理委批準,進入專家庫,從事專項方案論證業務。 第十二條(論證專家職責)論證專家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承擔與本人專業、類別、等級相適應的專項方案的論證; (二)論證前對專項方案認真審閱,必要時進行現場踏勘; (三)公正、客觀地表達論證意見和建議,書面論證意見應簡明扼要,針對性強,觀點鮮明,結論明確; (四)對專項方案中需要保密的內容承擔保密責任; (五)參加管理機構組織的業務交流學習,每年不得少于8課時。 專家庫建立、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管理委科技委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章 論證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論證專家組成)論證專家應從論證專家庫中抽取,不少于5名。論證專家的專業應與論證工程匹配,論證專家組應由不同職業、類別的論證專家組合而成;論證專家的選擇宜與論證工程的風險程度相對應。 本工程參建各方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方案論證。 同一論證專家不得參與不同機構組織的對同一方案的論證。 第十四條(論證的主要程序)專項方案論證的主要程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方案審閱,現場踏勘(必要時); (二)召開專項方案專家論證會議; (三)出具論證報告; (四)依據論證報告,方案修改完善,按規定審批; (五)登錄相關管理系統,錄入方案論證信息。 第十五條(論證會議主要程序)專項方案專家論證會議主要程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確論證組組長,論證組組長主持論證會議; (二)方案編制單位詳細介紹方案內容; (三)專家表達意見,參與討論; (四)論證組長收集、匯總專家書面意見,形成書面報告。 第十六條(論證會議對象)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項方案論證會議: (一)論證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六)監督機構視需要派員參加。 第十七條(論證內容)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論證專項方案的技術路線以及內容的正確性、完整 性和可行性; (二)論證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的正確性;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能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第十八條(論證報告要求)論證報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論證報告結論應明確為“可行”或“不可行”; (二)論證報告意見應分為整改類和建議類。整改類意見 必須執行。當結論明確為可行的,整改類意見修改完成,經企業審批后,必須反饋論證機構或論證組組長備案; (三)論證報告中對方案提出的意見應明確理由以及修改 要求; (四)論證報告填寫應規范,不得任意涂改; (五)論證報告應由所有參與論證的專家簽名,每個論證專家的論證意見應附后;由論證機構組織的,論證機構還應加蓋論證機構公章。 (六)論證報告應在論證后的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施工企業。 論證報告文書樣本,由市建設管理委科技委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爭議仲裁)對論證報告存在爭議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可申請市建設管理委科技委辦公室進行論證仲裁。 第二十條(專項方案深化和完善要求)施工企業應根據論證報告中的意見和建議深化調整后,應重新審批;論證結論為“不可行”的,施工企業應再按規定程序,原則上應組織原方案論證專家重新論證,因故需要調整的論證專家不得多于原專家的三分之一,論證組組長不得調整; 重新論證時應提交原論證報告及整改情況說明。 專項方案設計或施工發生重大變化,施工單位應當重新按 規定的專項方案論證程序論證; 第二十一條(專項方案論證檔案)論證工作完成后,相關資料應形成專項方案論證檔案,留存備查。檔案至少應包括:項目的方案文本、論證會議簽到、論證專家意見和建議、論證報告等資料。 方案由機構論證的,論證檔案由論證機構和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分別留存;方案由施工企業自行組織論證的,論證檔案由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留存備查。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督管理考核職責)監督管理考核職責以下: (一)參建相關各方可對論證工作質量進行評估,并可網上錄入; (二)市安質監總站及各監督機構負責在日常監督工程的過程中對參建相關各方、論證機構、論證專家的論證行為實行動態監督; (三)市建設交通委科技委辦公室負責對論證機構及論證專家的論證工作質量、工作紀律進行監督,年度進行誠信考核。日常監督情況、年度誠信考核結果應予以公示,并報市建設管理委。 第二十三條(施工企業監管內容)對施工企業的監督管理,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情況; (二)論證專家庫中選取論證專家,且論證專家及其組成情況; (三)方案論證程序規范; (四)方案論證報告中要求進行完善的方案審批規范性; (五)專項方案的實施情況; (六)建立工程方案論證檔案情況。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監管內容)對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履行相關督促和監督的職責情況; (二)建立工程方案論證檔案情況; (三)對于未履行方案論證相關職責的施工企業,監理單位處理和報告情況。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監管內容)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督促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履行方案論證的相關職責情況; (二)按規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 (三)擅自要求施工企業改變經論證通過的方案情況。 第二十六條(論證機構監管內容)對論證機構的監督管理,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規定從論證專家庫中選取論證專家;論證專家及其組合符合規定; (二)方案論證程序規范,論證報告編制客觀、嚴謹并及時反饋施工企業; (三)按規定建立工程方案論證檔案; (四)建立論證專家內部評價機制。 第二十七條(論證專家監管內容)對論證專家的監督管理,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論證專家專業必須與所論證工程相匹配; (二)書面論證意見有明確理由以及修改要求,結論明確; (三)論證的意見符合現場實際情況。 第二十八條(監管方法)監督管理主要有以下方法: (一)日常監督比對。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過程中,現場抽查比對各方的相關行為; (二)事故及不良業績追蹤。對發生事故的工地進行調查,跟蹤追溯各方的相關行為; (三)年度考核。每年度應結合日常監督情況對論證機構、論證專家的工作紀律、論證工作質量、論證工程的實際效果等進行匯總記錄、考核。 第二十九條 (監督管理結果) 在日常監督中發現論證工作不規范,未按相關程序和標準執行的,責令整改;必要時責令工地停工,重新論證; 根據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等相關各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對論證機構及論證專家分別實施約談、通報批評、暫停直至取消論證資格等處理; 對于考核成績突出的論證專家給予表彰及資格升級;對于考核不合格的論證機構、論證專家,予以暫停參與論證直至取消論證資格。 誠信記錄、年度考核辦法由市建設管理委科技委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論證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 年11月1 日起實施至2020年10月30日結束,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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