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本市民防建設工程人防門安裝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滬民防〔2015〕41號】 |
關于加強本市民防建設工程人防門安裝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滬民防〔2015〕41號 各有關單位: 為了規范本市民防建設工程人防門安裝市場秩序,加強人防門安裝安全管理,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人防門是指民防工程防護設備中各類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和防爆波活門。 二、人防門由其生產企業負責安裝。人防門生產安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人防門安裝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人防門安裝質量和安全工作負責。 三、人防門生產安裝企業從事人防門安裝活動,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并納入和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四、人防門安裝施工專業分包合同采用全市統一的格式文本。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由人防門生產安裝企業向市民防辦報送合同安裝內容、合同價款、計價方式、項目負責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于變更事項發生后十五日內,向市民防辦報送變更信息。 五、人防門生產安裝企業實施人防門安裝活動,應當明確安裝項目的負責人,配備必要的安裝設備設施,配備相應的安裝調試工藝專業人員,并至少配備1名專職安全員。 六、人防門生產安裝企業在安裝活動中,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吊裝的單件人防門重量在10kN及以上,安裝前應當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單件人防門重量在100kN及以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專家論證。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審核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七、民防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依法對人防門安裝活動實施監理,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1、人防門安裝項目負責人到崗履職情況; 八、民防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人防門安裝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依據相關政策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九、上海市民防相關協會依法對人防門生產安裝企業及其安裝人員實行行業管理,開展行業培訓和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上海市民防辦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