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關于組織開展全國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督查的通知 【建辦質函(2017)342號】 |
[住建部]關于組織開展全國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督查的通知 建辦質函(2017)342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規劃國土委):
為貫徹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要求,全面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促進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總體水平不斷提升,決定在全國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督查。
現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圍
(一)督查省份為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西藏自治區不納入本次督查范圍。每個省(區、市)抽查1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和1個下轄縣(市)。
(二)每省(區、市)抽查5個在建工程。檢查對象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重點檢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點檢查學校、醫院、商場、辦公樓等。受檢工程形象進度應為主體結構施工階段(主體結構出地
面但未封頂)。
二、督查內容
(一)各地部署開展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情況。
(二)各地貫徹落實國家工程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情況,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體系情況,開展工程質量安全督查情況,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情況,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質量問題及隱患查處情況等。
(三)各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建設情況,重點核查監督人員、經費保障情況,監督機構和人員考核、培訓情況,監督工作開展情況。
(四)受檢工程企業、項目質量安全保證件系建立情況、工程實體質量安全情況及受檢項目監管情況,重點檢查受檢工程項目質量安全管理情況、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實體質量情況、模板支架和起重機械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情況。
(五)建設、施工、監理、質量檢測有關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御性標準、落實質量安全責任情況。
三、督查時間安排
督查時間從2017年6月開始,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四、督查工作安排
(一)督查組到達每個省(區、市)后,由組長向受檢省(區、市)及受檢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介紹督查有關要求,井安排具體督查日程。
(二)聽取受檢省(翠、市)和受檢城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作匯報,主要內容包括本地區工程質量安全總體情況,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開展情況,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下一步主要工作措施。
(三)專題聽取受檢省(區、市)、市、縣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情況匯報,主要內容包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建設、隊伍建設情況,監督機構人員、經費保障情況,監督工作開展情況等;抽查受檢省(區、市)、審、縣相關資料。
(四)督查組專家隨機抽查在建工程。
(五)督查組對每個受檢工程提出書面反饋意見,對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工程,下發《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執法建議書)。
(六)每個省督查結束后,督查組向受檢省(區、市)、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受檢工程相關單位通報督查情況。
五、督查組組成
督查組由組長、聯絡員、專家、記者等組成。
六、督查準備工作要求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我部《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力度,對本地區所有在建工程進行全面自查,對檢查出的質量安全問題和隱患及時整改,并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厲處罰。
(二)按照本通知要求,準備受檢省(區、市)和受檢城市工作匯報材料和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專題匯報材料,并提供監督管理資料,以備抽查。
(三)提供所有符合督查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清單,清單應包括工程名稱、地點、結構類型、開工時聞、督查時形象進度、參建單位、工程類型(公共建筑、保障房、棚改房、商品住宅等)等內容。
(四)提供必要的檢測設備(如回彈儀、鋼筋掃描儀等),并配備相應檢測人員。
(五)提供受檢工程企業及項目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工程實體質量安全和受檢項目監管等相關文件材料。
七、其他事項
(一)我部將及時向全國通報督查情況,并對下發執法建議書項目的整改和處罰情況進行督辦。
(二)督查工作要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覺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輕車簡從,廉潔自律。
(三)請各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定1名同志作為聯絡員,負責聯絡督查有關事宜,并請于2017年5月31日前將聯絡員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報我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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