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關于印發《上海市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管理規定》的通知【 滬住建規范(2017)11號】 |
市安質監總站,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檢驗檢測行為,提高檢驗檢測工作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范圍內從事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活動 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的建筑起重機械依據《上海市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確定。
本規定所指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為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驗收前所實施的監督檢驗,以及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所實施的監督檢驗。
第三條 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負責本市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本市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日常監管的具體實施工作。
各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范圍內建筑起重機械 檢驗檢測的日常監管工作。
上海市建設機械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機械行業協會)實施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等相關行業誠信服務工作,實施相關檢驗檢測人員繼續教育和培訓。
第四條 本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實施使用事先登記與事 中事后動態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實行登記承諾、發布;其檢驗檢測活動實施信息化監督管理。
第二章 檢驗檢測機構登記發布
第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登記內容為: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省級及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從事《特種設備目錄》中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甲類);
(三)注冊在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的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相應專業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資格證書;
(四)在本市與其檢驗檢測工作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配備相應檢驗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五)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授權簽字人,以及在滬檢驗師、檢驗員等人員(2人及以上);
(六)相關檢驗檢測管理制度;檢驗檢測工作所需的安全技 術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
(七)承諾書(詳見附件1);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的登記工作由機械行業協會受理,具體事項由機械行業協會另行制訂。
第七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對登記的機構,依據本市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日常管理實際情況,并經專家評審后發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名單》,發布周期為一年。
第三章 檢驗檢測活動
第八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在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標準以及檢驗檢測方法等范圍內實施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檢驗檢測。
第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并實施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檢驗檢測工作質量和工作人員行為等檢查、考核制度,確保檢驗檢測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第十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加強檢驗檢測人員的業務教育和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檢驗檢測人員遵章守紀,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實施檢驗檢測。
第十一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遵守從業規范,不得將所承擔檢驗檢測工作轉包給其它檢驗檢測機構或個人,不得給他人掛靠。
第十二條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應按規定如實記錄檢驗檢測數據,并及時準確輸入信息系統,同時上傳重要部位、節點的影像資料(詳見附件二),保證檢驗檢測結論真實、有效。
第十三條 檢驗檢測人員必須為本機構注冊人員,持證上崗。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
第十四條 檢驗檢測中,如發現被檢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同時報監督機構備案。
第四章 動態監管
第十五條 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應建立完善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動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檢測機構、施工單位、監理、監督機構、機械行業協會等應將檢測登記、 管理、監督等相關信息及時錄入。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動態監督管理系統操作規定由上 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另行發文。
第十六條 機械行業協會應對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的登記內容,定期組織專家實施核查。核查情況應錄入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動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各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在日常監督、各類檢查過程中如果發現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在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活動中違背承諾有下列行為的,除依據相關法規處罰、通報外,應將相關信息錄入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動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一)提供虛假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準確將檢驗檢測數據輸入信息系統,上傳重要部位、節點的影像資料的;
(三)從事超出核準類目范圍的檢驗檢測工作的;
(四)將所承擔檢驗檢測工作轉包給其它機構和個人的,或給他人掛靠的;
(五)安排非本單位登記人員進行檢驗檢測工作的;
(六)發現被檢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需停止使用而未及時告知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的;
(七)相關檢驗檢測人員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和培訓的;
(八)因檢驗檢測行為不當被投訴,并查實的;
(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中檢驗檢測機構或人員具有事故責任的,以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機械行業協會定期對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日常業績實施統計、匯總和分析。相關信息作為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誠信記錄和名單發布的依據。
第十九 條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對不誠信的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實施清退,發布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名單,發布結果報質量技術監督等相關政府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附件:1、檢測機構登記承諾書
2、重要部位、節點的影像資料規定
附件1:
檢測機構登記承諾書
為遵守《上海市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樹立企業誠信形象,我司鄭重承諾如下: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有關規定;
二、提交登記的內容真實、有效;
三、出具的檢測報告客觀、公正、及時;
四、及時準確將檢驗檢測數據輸入信息系統,上傳重要部位、節點的影像資料;
五、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準類目范圍內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六、按《規定》不將所承擔檢驗檢測工作轉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或給他人掛靠;
七、發現被檢建筑起重機械存在嚴重安全隱患需停止使用的及時告知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
八、檢測人員持證上崗,不使用非本機構注冊登記的人員;
九、加強員工職業道德教育,對刁難,索要財物等有違職業操守等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以上條款,如有違反我司承擔相應后果。 本承諾書一式肆份。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質安處、上海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總站、上海市建設機械行業協會、承諾單位各一份。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或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2:
重要部位、節點的影像資料規定
一、影像資料要求
受檢塔式起重機及施工施工升降機的應至少包括以下重要部位、節點。
(一)含有工地簡介的公示牌與檢驗檢測人員(二人以上) 合影。
(二)被檢建筑起重機械的全景。
(三)建筑起重機械安裝驗收報告、試驗記錄。
(四)塔式起重機基礎、施工升降機附著裝置。
(五)建筑起重機械產品標牌及備案標志牌。
(六)檢測人員在建筑起重機械頂部的影像。
(七)檢測試驗影像。
二、上傳照片要求
上傳照片應在下沿顯示對應檢測報告編號,GPS地理位置(經度和緯度)、時間戳及序列號等信息。照片圖像應清晰可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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