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區建設工程移動式起重機械的規范管理,防范機械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并參照《上海市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程,結合本區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移動式起重機械進場登記檢查核對制度
(一)移動式起重機械(主要是指履帶式起重機和汽車式起重機)在進入施工現場前,使用(或吊裝)單位必須向總承包單位報告登記,并提交以下資料原件備查:
1、設備出廠合格證;
2、《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和《檢驗合格證》;
3、起重司機、司索信號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4、進場設備的保險單據。
(二)總承包單位對以上資料原件審查合格后留存復印件,并報監理單位審核,經總監審批簽字后,移動式起重機械方可進入施工現場。
(三)移動式起重機械進場后進行起重吊裝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必須對設備及作業人員相關證照進行現場核對,主要包括:
1、移動式起重機械的設備型號、設備代碼、額定起重量等信息是否與《移動式起重機定期檢驗報告》上一致;
2、起重司機、信號司索工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否人證相符。
二、嚴格執行起重吊裝工程方案的編、審、批及論證工作制度
(一)建設工程項目起重吊裝施工必須按要求由總承包單位編制起重吊裝安全施工專項方案,并嚴格執行方案的編、審、批及論證工作制度。
(二)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大型起重吊裝工程,必須嚴格按住建部[2018]第37號令《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要求編制起重吊裝安全施工專項方案,并組織專家論證。
三、加強移動式起重機械使用安全管理
(一)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吊索、吊具進行檢查,確保處于完好狀態,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起吊。
(二)吊裝作業時必須嚴格按安全施工專項方案組織實施,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三)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作業現場設警戒區域并對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外電、臨時支腿、基礎情況等),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嚴禁吊臂下方站人,嚴禁在未斷交通的情況下實施跨路吊裝作業。
(四)需夜間作業的,施工現場應滿足夜間作業的條件,并編寫方案。
(五)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吊裝工程必須由具備起重安裝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專業分包單位實施,且必須是自有設備。
(六)超過一定規模危險性較大的吊裝作業前,必須完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審核、論證及審批手續,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吊裝過程中,總包單位及監理單位相關負責人必須依據和對照專項方案和操作規程的要求,實施旁站監督。
四、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一)建設單位應切實加強對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移動式起重機械的使用管理,組織檢查施工現場相關移動式起重機械進場登記、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及時監督檢查存在的安全隱患。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加強移動式起重機械進場前的登記檢查和進場后的核對工作,落實定期的檢查制度以及使用過程中的巡視和旁站制度,認真組織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強化移動式起重機械使用過程的旁站監督和管控工作,同時嚴格落實好對大型起重吊裝作業方案的編、審、批及論證工作。
(三)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移動式起重機械進場前應嚴格審查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的備案資料,設備進場后應認真核對設備及操作人員相關證照,督促施工單位做好定期檢查工作,強化使用過程中的巡查工作,對發現的違章及違規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時做好對大型起重吊裝作業方案的編、審、批、論證及交底工作,并嚴格落實大型起重吊裝作業的旁站制度。
(四)設備產權單位應按要求對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工作,保證移動式起重機械性能處于良好工作狀態,根據工作情況足額配備司機、司索、指揮等專業勞務人員,加強對起重專業勞務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從業人員業務水平。
五、加強監督檢查
區安質監站要按照分工認真履行對監管工程項目移動式起重機械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職責,要加強對移動式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起重吊裝作業的執法檢查,在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查閱有關資料,檢查現場設備人員情況。
(二)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要點的行為,或移動式起重機械使用存在一般安全隱患的,責令立即排除,并開具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
(三)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施工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并開具暫緩施工指令書,對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約談、記分處理。
(四)移動式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納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體系。
(五)依法對違法違規和違反安全強制性標準的行為進行處罰。
附件:1.建設工程項目移動式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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