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建筑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調整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滬建市管[2016]42號) |
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本市建筑業營改增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建筑業營改增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準備工作的通知》(建辦標[2016]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關于做好本市建筑業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工作的通知》(滬建標定[2016]257號)等規定,經研究和測算,現將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計價均采用“價稅分離”原則,工程造價可按以下公式計算: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其中,11%為建筑業增值稅稅率,稅前工程造價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規費之和,各費用項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價格計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在本市建設工程造價信息平臺動態發布不包含增值稅可抵扣進項稅額的建設工程材料、施工機具價格信息,并同時公布各類材料價格折算率。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河道管理費等附加稅費計入企業管理費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進行招標登記的建設工程應執行增值稅計價規則。2016年5月1日前發布的招標文件應當明確本次招標的稅金計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項目,應執行增值稅計價規則。 六、符合《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 “建筑工程老項目”要求,且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原計價依據(營業稅)。 各相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若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至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2016年4月15日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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