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本市建設工程造價中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費率的通知(滬建市管[2016]43號) |
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維護外來從業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的通知》(滬府發〔2016〕18號)、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本市工傷保險費率等問題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3號)要求,現對本市建設工程造價中社會保險費及社會公積金費率作如下調整: 一、最高投標限價中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以分部分項工程、單項措施和專業暫估價的人工費為基數,其中,專業暫估價中的人工費按專業暫估價的20%計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市政養護、綠地養護以人工費為基數,乘以相應費率。 二、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進行招標的施工項目,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招標文件規費項目中列支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包括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社會保險費取費費率固定統一。投標人在投標時分別填報管理人員和生產工人的社會保險費金額,兩項合計后列入評標總價參與評標。 三、水利工程相關費率由市水務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另行發布。 四、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發布上海市建設工程造價中的社會保障費費用標準(2012年度)的通知》(滬建市管[2012]74號)、《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社會保險費取費和繳交核付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滬建市管[2015]54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下載:1.社會保險費費率表 2.住房公積金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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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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