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 (滬建市管[2018]28號) |
各有關單位: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2018)2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以及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關于做好增值稅稅率調整后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調整工作的通知》(滬建標定(2018)201號)相關規定,現將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調整內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本市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建設工程,計價依據中增值稅稅率由11%調整為10%。
二、已完工程量價款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稅金計算不予調整:
1.2018年5月1日前,已開具相應工程價款增值稅發票的;
2.2018年5月1日前,已收訖相應工程價款的;
3.合同確定的相應工程價款付款日期在2018年5月1日前的(從工程價款中扣留的質量保證金除外)。
三、工程預付款在2018年5月1日前已開具稅率11%增值稅發票的,扣回預付款時的對應工程價款稅金計算不予調整。
四、2018年5月1日前未完工程量價款以及不符合第二條的已完工程量價款,其計算公式由“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1%)”調整為“工程造價=稅前工程造價×(1+10%)”。
五、正在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已發出招標文件未開標的,可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以補充招標文件方式修改投標報價稅金計算;未發補充招標文件修改的,在項目實施時應按規定做好價格調整工作。
六、本通知所稱自某日起,包含某日;所稱某日前,不包含某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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