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為進一步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管理, 規范管理體系的建設,確保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我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指南》 。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指南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指南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進一步提高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 改建、擴建等有關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指南。本指南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及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非交通類)。
第三條 本指南所指的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 、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 、質量員、安全員、施工員、材料員、資料員、標準員、機械員、勞務員等;其中,根據《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員職業標準》(JGJ/T250-2011)等有關規定,以往所稱的取樣員、試驗員的職責由本指南中的材料員承擔,以往所稱的技術員的職責由本指南中的施工員承擔。
第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專業人 員職業標準》(JGJ/T250-2011)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并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合理配備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以保證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標準應不低于本指南附件中的規定。合同約定的配備標準高于指南的,按合同的約定執行。
(一)專業承包(分包)單位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 、質量員、安全員等關鍵崗位人員的配備標準按照本指南附件執行, 其他關鍵崗位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合理配備。
(二)總承包單位項目管理機構中施工員、質量員等專業人員的配備,在保證總數的前提下,可根據工程施工狀況的變化進行調整,并應及時報建設、監理單位備案。
第五條 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或工程合同價1億元以下的工程項目, 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類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并應具有5年以上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經驗。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工程合同價大于1億元及以上的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高級技術職稱, 并應具有8年以上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經驗。
第六條 施工單位工程項目管理機構應建立質量管理小組,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質量員、專門負責施工檢測管理的材料員。
(一)施工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 (分包) 單位的質量員、材料員配備總數如下: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或工程合同價1億元以下的工程項目:質量員人數土建專業不應少于2人,水、電等專業各不應少于1人;材料員不少于1人。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10萬平方米以下或工程合同價1 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的工程項目:質量員人數土建專業不應少于4名,水、電等專業不應少于 4 人;材料員不少于2人。10萬平方米或工程合同價5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質量員人數土建專業不應少于6名,水、電等專業不應少于6人;材料員不少于3人。
(二)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或工程合同價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質量管理小組,小組組長應當由具有工程類中級及以上職稱、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具有5年以上施工現場管理經驗的質量工程師擔任。
第七條 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或工程合同價0.5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且需要分期施工的,施工單位可以按照每期的面積比例合理配備關鍵崗位人員;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或單位工程合同價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在不同的施工階段可以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合理配備關鍵崗位人員。除以上情況外,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數量少于最低配備標準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按照施工的時間節點制定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實際配備方案,經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同意后,報項目受監的監督機構備案。
第八條 施工單位在參加工程投標時,應當將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列入投標文件。 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不得擅自更換,確需更換的,應當建設單位書面同意,且不得降低相應的資格條件。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關鍵崗位人員的,施工單位應當于相關人員變更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部門進行備案變更。
第九條 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應當是與施工單位建立直接勞動關系的人員。 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 依據相關規定持證上崗。
第十條 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受聘工作。關鍵崗位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同時在二個及二個以上建設工程項目的項目管理機構任職;同一工程項目,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 、質量員、安全員等不得違反規定兼任本項目的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同一報建編號的項目由同一施工企業分多個標段實施的,可以按同一工程項目認定。
第十一條 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應當對除了其本人外的關鍵崗位人員進行考勤; 建設單位或者書面委托監理單位應當對工程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 (項目經理)進行考勤,并對除了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以外的關鍵崗位人員的到崗情況進行定期抽查,施工期間每10天不少于1次,形成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 市、區(縣)招投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標準和相關規定, 嚴格審查招標單位招標文件和施工企業投標文件中的人員配備情況,對人員配備未達到要求的,招投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招標單位,招標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投標單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招投標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市、區(縣)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管理部門應當核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 合同中未明確關鍵崗位人員或者關鍵崗位人員與投標文件不一致的,不予合同備案。
第十四條 市、區(縣)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定期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配備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 關鍵崗位人員是否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并形成監督檢查記錄。對關鍵崗位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場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記入企業和項目經理的誠信檔案, 依法依規限制其建筑市場活動。
第十五條 市、區(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市建筑建材業信息系統對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情況進行核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本指南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關鍵崗位人員配備指南
工程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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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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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人數
(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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崗位及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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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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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工程、
裝修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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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1 萬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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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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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 1 人、安全員1人、質量員1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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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它崗位可兼。2、建筑面積小于 4000 平方米的工程, 施工員崗位可由施工管理負責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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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萬平方米<建
筑面積≤5 萬平
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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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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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1 人、安全員2人、質量員 2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機械員 1人、標準員1人、勞務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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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5 萬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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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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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2 人、安全員3人、質量員3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標準員1 人、機械員1人、勞務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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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在 5 萬平方米以上時, 每增加 5 萬平方米,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 機械員應各增加不少于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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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木
工程、
線 路
管 道
工程、
設 備
安 裝
工程、
城 市
基 礎
設 施
工 程
( 非
交 通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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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價≤0.5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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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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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 1 人、安全員1人、質量員1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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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崗位可兼。2、工程合同價低于 0.2 億元的工程, 施工員崗位可由施工管理負責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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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億元<工程
合同價≤1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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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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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 1 人、安全員2人、質量員2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機械員1 人、標準員1人、勞務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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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價>1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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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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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2 人、安全員3人、質量員3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標準員1 人、機械員1人、勞務員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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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價在 1 億元以上時,每增加 0.5 億元,施工員、 安全員、 質量員、機械員各增加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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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標準為崗位人員最低配備標準。
2、對于復雜的體育場所等大型公共建筑、綜合性工程以及工期較緊、多班施工作業的工程, 在以上配備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等人數。
3、施工員、安全員、質量員為 2 人及以上時,應按專業合理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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